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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派出所做筆錄遇色警 新北少女竟被帶回家強吻3次

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示意圖。(圖/資料照)

▲示意圖。(圖/資料照)

新北市新莊警分局某派出所江姓警員,今年(2023年)2月幫少女小琪(化名)製作筆錄,事後卻強吻小琪3次,小琪因害怕江警承辦她的案件,而不敢反抗拒絕江警的猥褻行為,案件曝光後,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將江警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江男為新北市新莊警分局派出所警員,其因承辦案件接觸少女小琪,負責為小琪製作筆錄,明知小琪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且為因公務受其監督之人,竟分別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之犯意,分別於2月及4月初間在小琪住處及江男住家客廳、陽台3次親吻小琪嘴唇,小琪畏懼江警權勢而不敢反抗或拒絕,江警即以此方式對小琪猥褻3次得逞。

法院審酌,被告身為警察人員,因承辦案件接觸小琪,明知小琪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竟為滿足一己私欲,利用權勢對於因公務關係而受自己監督之小琪為猥褻之行為,嚴重戕害小琪身心、人格之健全發展;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3罪,各判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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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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