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弒母案主嫌王忠義更三審獲判無罪定讞,過失致死部分另案偵查。(圖/資料照)
王忠義、陳麗雅夫妻9年前遭控殺害父母詐領保險費疑案,整起司法案件歷經6年審理,陳麗雅從頭到尾都無罪,王忠義則遭認定弒母,從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逆轉判無罪,更二審改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2月後,更三審29日判決無罪確定;過失致死罪由檢方另案偵辦。曲折離奇的司法過程,讓民眾霧裡看花。
回到103年5月,王忠義疑似因為40萬元的卡債與妻子陳麗雅2人,涉嫌在2014年5月把住院的爸爸帶出院到山區,疑似將老父用鈍器擊斃後推進中原橋河裡,再向警方報失蹤,企圖詐領保險金。2人沒想到失蹤並不代表死亡失敗,同年10月,夫妻倆又涉嫌幫中度智能障礙且躁鬱症母親投保微型傷害險,意圖謀取50萬元保險理賠,接著開車載母親到溪邊推入溪中,製造失足溺斃意外。
王的母親死亡隔天,這對夫妻還將母親遺體捐給中部遺體中心,領取5萬元,連同保險金領到近百萬元。
隔年在北港溪下游發現一具水流枯骨,警方都還沒比對DNA,王忠義就帶著老父親的4顆牙齒前往,一口咬定枯骨就是他爸爸。檢警認為不單純,調查後認為王姓夫妻涉嫌殺害2人,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侵占、詐欺等罪嫌起訴。
南投地院審理後認為,殺害父親部分,檢方認為死者頭部有「鐵色素」反應,推斷王父遭鐵器敲擊致死。但台灣大學法醫學科暨研究所鑑定,鐵色素應為血跡反應,非鐵器殘留的鐵質;王家也未搜出有血跡反應的鐵器,加上夫妻都否認謀害,最後都判無罪。
▲王忠義遭控殺害父母詐保險金,經6年審理後獲無罪。(圖/資料照)
母親部分,合議庭認為,王忠義因積欠卡債等債務、照顧中度智能障礙且躁鬱症母親,產生倦意與極大心理壓力,為母親投保微型傷害險,意圖謀取50萬元保險理賠。103年10月,王忠義帶著母親及不知情的妻子,到國姓鄉種瓜溪玩水,離去時推母親落水。
王忠義以手臂、手肘頂撞母親腰部、背部落水,再用雙肘抵住母親肩膀下壓,使頭部沉入水中,直到溺死,因被害人抵抗,造成皮下軟組織、肌肉出血,王忠義雖辯解為拖救時,磨擦岩石所造成,但經法醫鑑定,磨擦不會造成皮下深層出血,加上事發時只有王忠義一人在場,成為定罪證據之一。
南投地院認為,被告王忠義為人子女,不知養育之恩,竟殺害親生母親,意圖詐領保險金,且審判時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本無可赦,但考量王忠義過去多年有照顧父母的行為,及照顧精障母的精神壓力,加上王忠義遭羈押後仍牽掛妻兒,尚有人性,仍有教化可能,無剝奪生命權、永久隔離必要。最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無期徒刑,詐欺取財未遂判8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麗雅獲判無罪。
王忠義上訴,台中高分院則認為,王男殺害父母證據薄弱,先裁定停止羈押、限制住居,當庭釋放已羈押2年多的王男。台中高分院106年9月21日宣判,王男逆轉改判無罪;其妻陳麗雅維持無罪定讞。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認為,檢察官提出證據,無法確定王忠義有殺母犯行,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判他無罪。
最高法院再度發回認為,王母即使是因不慎自行跌落溪中溺斃,王忠義是否涉犯過失致死罪嫌仍應查明。更二審審理後認為,王忠義具有照顧母親的義務,沒有看顧母親導致溺水死亡,應有過失致死之責,改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2月。
更三審今天結果出爐,台中高分院認為,無證據可以認定王母遭外力落水致死,判王忠義無罪。由於殺母罪部分已是第3次判決無罪,歷經超過6年審理,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此案不得上訴;全案確定。過失致死部分因與檢察官起訴事實不同,無從變更法條,需由檢方另案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