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王忠義弒母案,更三審無罪確定。(圖/資料照)
男子王忠義弒母詐保案,去年更二審認為他沒盡到保證人義務,毒讓母親脫隊上廁所,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2月,最高法院再發回。更三審29日宣判,王殺母部分判無罪確定;過失致死部分由檢方另案處理。
台中高分院更三審認為,王忠義殺母部分,檢方訊問他時已有充分說明債務,不足以認定有犯案動機。另外,王母額頭與皮下傷勢經法醫、證人確認後,認為是王母跌落溪中後,撞到大石導致。王在警詢時雖有短暫自白稱有以手肘壓母,但與法醫相驗後,認為王母肩膀無明顯遭外力強壓入水的證據,因此不採王此部分自白。
合議庭認為,此案更二審認定過失致死罪部分,因與檢察官起訴事實不同,無從變更法條,需由檢方另案論處。殺母罪部分已是第三次判決無罪,歷經超過6年審理,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此案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回到103年5月,王忠義與妻子陳麗雅疑似不堪長期照顧生病父親,同月底將父親載到南投縣仁愛鄉北港溪上游,涉嫌持鐵器敲打父親頭部致死。又因為無業積欠卡債,為母親投保50萬元後,同年10月帶母親到國姓鄉種瓜溪抓蝦遊玩時,將母親推落溪中溺斃。王忠義一審遭判無期徒刑,二審撤銷改判無罪;殺父部分無罪確定。殺母部分到更一審,合議庭也認定無罪。
然而,更二審根據檢察官的證據,沒有辦法判斷王有殺人故意,但王對母親有照顧義務,卻在當時帶妻兒及高齡有智能障礙的母親,前往南投縣國姓鄉戲水,回程時獨留母親脫隊上廁所,卻沒叫妻子或是自己陪同,導致母親死亡,負有過失責任,認定涉犯過失致死罪。最後變更檢方家暴殺人的起訴法條後,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
最高法院今年6月認為,更二審若認定王忠義沒有弒母故意,但起訴書未記載過失致死罪,二者事實不同。更二審未清楚說明變更起訴法條、起訴事實的原因及理由,有調查未盡、理由欠備違法之處,撤銷發回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