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女子當二房東,房客卻輕生死亡,遭房東求償。示意圖。(圖/翻攝自Pexels)
台中市游姓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楊姓女子,楊女當起二房東分租給張姓房客,房客卻在今年2月屋內輕生死亡。游男憤而對楊女提損害賠償之訴,求償房價減損167萬元。台中地院審結,認為契約有約定,如有人輕生死亡成凶宅,楊女或親屬應負賠償責任。根據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判楊女應給付142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游姓男子主張,他把房屋出租給楊女,楊女又把房間分租給張姓房客,結果該名房客今年2月在屋內輕生死亡,導致房子變成凶宅,價值減損達167萬餘元。依雙方契約與民法等規定,楊女應賠償損失。
楊女則說,「凶宅」依內政部定義專指不動產交易行為,也就是買賣房屋,不包含租賃房屋。屋主游男並未與她約定不得轉租,因此她並未違約。另外,輕生死亡的是第三人(張姓房客),游男依約應向張姓房客的家屬請求賠償,而不是向她請求。
她還說,該房屋之後又另轉租第三人,租金為每月6千元至6千五百元,證明房屋價值並未減損。游男至今也沒賣房子,是否有價值降低等損害?此損害是否為房客輕生死亡?至今都不明。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契約沒有禁止轉租,但屋內有3間房間,游男只租給楊女1人,租約5年,可推論游男只允許楊女1人使用。契約也約定,「如在此租賃處有非自然死亡等行為」,「乙方及近親須全權負擔其責任」,指的是在租賃處有自殺或他殺等非自然死亡,並未限於是楊女本人為之,賠償義務人為乙方(楊女)及其近親,因此,楊女應負起賠償責任。
法官也將本案送交不動產估價師鑑定,正常總價評估為507萬餘元,輕生事故後總價評估為365萬餘元,價值減損142萬餘元。
法官審酌,楊女辯房屋已轉租第三人,租金並未減損,故無損失等。雙方契約約定的賠償範圍,包括房屋價值的減損,不是單指租金的損失,楊女辯詞違反契約約定,應無可採,據此判決楊女應賠償14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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