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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質男「惡意棄單20份雞排」...業者怒提告!結果罰金能再買250份

社會中心/陳慈鈴報導

一名男子日前惡意棄單20份雞排,遭店家提告,結果得不償失。(示意圖/資料照)

▲一名男子日前惡意棄單20份雞排,遭店家提告,結果得不償失。(示意圖/資料照)

南投日前一名28歲陳姓男子向連鎖雞排店訂購20份雞排,要求當日17時送至南投醫院洗腎室,結果業者在指定時間抵達卻等不到人。業者事後明白遭到惡意棄單,憤而向陳男提告。對此,南投地方法院以詐術致人損害財產罪,判陳男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為2萬元,相當於可買下250份單價80元的雞排。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男本無意履約,竟意圖損害他人,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14日15時4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向連鎖雞排業者訂購20份雞排,並指示業者於同日17時許外送至南投醫院洗腎室,同日16時31分業者將陳男所訂購之雞排製作完成並送至指定地點,結果遭到陳男惡意棄單,未前往指定地點與業者交易,致使業者發生財產損害。

而陳男在接受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內容也與業者描述情節大致相符,還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聯調閱查詢單、刑案照片各1份等可做為依據,足認陳男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刑法第355條之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嫌。

南投地方法院認為,陳男虛偽訂購商品,使業者耗資製作商品,發生財產損害,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非常不應該,及其坦認犯行,但未與業者成立和解或調解的犯後態度,警詢時得知陳男為高中畢業、服務業、家境勉持的生活狀況等。綜合一切量刑事項,判陳男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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