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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亞綸持有、拍攝未成年性愛片2罪起訴 21日將首度開庭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炎亞綸被控性侵、偷拍部分獲不起訴。(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炎亞綸被控性侵、偷拍部分獲不起訴。(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藝人炎亞綸被控對網紅耀樂偷拍性行為影片,士林地檢署日前偵查終結,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罪持有、拍攝部分起訴,妨害性自主及偷拍部分則不起訴。全案移審士林地方法院,士院定於12月21日首度開庭,全程採不公開審理。

炎亞綸於2017年6月間與耀樂透過通訊軟體認識後,同年12月間開始交往,並至2018年6月間止,用手機拍攝雙方發生性行為的影片。之後炎亞綸涉嫌將部分影片傳給1網友觀看。炎亞綸另一陳姓友人則自推特下載外流的影片並持有,直到警方上門搜索。

檢方認定,炎亞綸所犯法條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又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2項「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2罪分論併罰。

至於耀樂控訴炎亞綸違反意願拍攝性愛影片部分,炎亞綸堅決否認,並表示當時是為了助興才拿手機拍,對方沒有出言制止,他也不知道影片為何會外流,事後還因此請朋友下架影片,並資助耀樂後續律師費用。

檢方調查後認為,自影片內容可見,耀樂當時可輕易察覺炎亞綸正在拍攝,雙方的通訊紀錄內也沒有提到任何「偷拍」相關的內容,僅有耀樂質疑影片為何會外流。因此難認炎亞綸有任何違反意願進行拍攝情事。

再依數位鑑定炎亞綸手機內容所得結果,證實炎亞綸僅曾把影片傳給2名網友,沒有散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瀏覽或觀賞之行為,因此也難認炎亞綸有任何散布性愛影像的犯意。因此性侵、偷拍、散布等部分,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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