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9)日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未來當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後,若商業未在6個月內變更商業名稱,主管機關得以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
過去曾有人拿著名商標作為開店名稱,即使商標權人上法院打贏官司,法院判決也要求不可以使用,但若該商家不改商號,因沒有法律依據,商標權人也沒輒。
為保護商標權,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未來當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商業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尚未辦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
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日前表示,過去曾有休閒旅館以香奈兒為名攬客為例,法院判決確定後,未來這類情況可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因被撤銷商業登記店家已沒有營利事業主體,若仍用該商業名稱繼續經營,另有處罰規定。
另外,由於現行規定,同一縣市不能有第2家同名店家,為解決縣市合併或門牌區域調整衍生的同名店家問題,此次修法明訂,將原先已合法登記的店家,因行政區域調整而導致與其他店家同名的情況,認定這類商家可併存,以保護其既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