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男子不滿校方變更滷味販售時間。(示意圖/資料畫面)
王姓男子2015年間就讀北市某高中高三期間,為了抗議校方更改滷味販售時間,自製了一個眼球脫落的假頭顱,後方貼上「還我滷味」字條後,放在校長辦公桌上,王男因此被校方記小過1次,事隔6年後,王男認為學校處分違法,要求校方寄發回復名譽證書被拒後,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當年王男被記的小過已註銷,駁回訴訟。
判決指出,2015年11月30日,王男就讀北市立某高中高三期間,為了抗議校內滷味販售時間被更改,因此以彩色玻璃紙纏繞紙球,製作成類似眼球脫落的頭顱球狀體,且於該物體的後腦貼上「還我滷味」字條後,闖進校長辦公室並放置在桌上,使校長感受遭威脅、騷擾。
事發後校方決議記王男小過1次,王男之後也使用愛校服務抵銷小過,據校方記錄,2015年12月29日已註銷王男小過。事隔6年後,王男於2021年間向學校要求提供懲處相關文書,請求確認記過處分違法,並要求校方發給回復名譽證書等,校方召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後決議不受理。
王男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主張校方記過處分沒有合法送達書面通知,有重大瑕疵,懲處無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審理後,認為王男被記的小過早已載明「已註銷」,欠缺訴訟利益,也沒有權利保護必要,因此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