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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父控侯友宜過失致死 聲請自訴法院駁回

新北中和兒童「恩恩」染疫過世,市長侯友宜等遭控過失致死,新北檢認定罪證不足不起訴;恩恩的父親不服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新北地院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恩恩」父控侯友宜過失致死,聲請自訴法院遭駁回。(資料照/記者楊忠翰攝)

▲「恩恩」父控侯友宜過失致死,聲請自訴法院遭駁回。(資料照/記者楊忠翰攝)

新北地院11月27日裁判,駁回「恩恩」父親林先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控告市長侯友宜、前新北市府消防局長黃德清、衛生局長陳潤秋等過失致死罪嫌。

判決書指出,去年4月,原告因確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在新竹隔離,其兒子「恩恩」也因密切接觸者,核酸採檢確認陽性反應,後來出現發燒、發紫斑、呼吸短促、意識不清,其妻子受限當時衛福部禁止COVID-19確診病患自行就醫的限制,多次撥打119請求送醫。

根據判決書,原告認為侯友宜未督導部屬遵守中央防疫規範,未督促消防、衛生間應建立緊急聯絡管道;且因救護延遲送醫,導致兒子因病毒感染敗血性休克、急性肝功能衰竭,引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併急性腦幹病變,急救無效死亡,故控告被告等人過失致死罪嫌。

新北地院表示,原新北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為被告非實際處理「恩恩」送醫的第一線人員,且如提早送醫或中和衛生所人員有無接聽電話,難以判斷是否就能避免原告兒子死亡,故認為被告罪嫌不足,偵結不起訴。

合議庭認為,本件不起訴處分或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檢察官偵查針對證據資料詳予勾稽論證,認事用法也沒有違背任何法令,也無違反任何經驗或論理法則,原告指謫原再議駁回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沒有理由應駁回,不得抗告。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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