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等案,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從現行的應永久保密,改為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
▲228相關機密文件(資料圖)
為力拚轉型正義,行政院會10月19日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先被列為永久保密的4500餘件政治檔案,預計明年解禁半數,全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初審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有部分條文保留,後經黨團協商,保留條文均達成共識;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關於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現行第12條第1項條文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及檔案法第22條的規定。
審酌政府資訊應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如有限制開放必要應設有期限,以維護人民知的權利。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其解除機密的條件逾30年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
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但書規定,經原核定機關檢討後認有繼續保密的必要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延長,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第2項等條文及檔案法第22條規定。
至於延長期限,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每次不得逾10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60年者,其延長應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每次不得逾10年。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2個月內為核定與否的決定,逾期視為不同意延長保密期限。
三讀通過條文也修正機關定義,將行政法人納入適用對象,並增訂涉密人員返台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當政治檔案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核定的國家機密者,於解密前,原件暫不移轉,另也增訂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的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的條文內容及相關但書規定。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若載有涉陸情報相關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等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且其解密確有嚴重危害之虞,而有延長保密必要者,得逐次報請「國家情報工作法」主管機關核轉其上級機關同意延長保密。
三讀條文規定,每次延長期限自同意日起算不得逾3年,並定明原核定機關應於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重新檢討解降密,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視為解除機密。
為促進政治檔案開放應用,政府機關於政治檔案移轉檔案局前,應落實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作業,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政治檔案未列密等或已解除機密者,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為機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