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士官在營區裝檢被發現配戴未申請的Apple手表,遭記小過。(示意圖/資料照)
陸軍鄭姓後勤士去年裝備檢查時,遭上級發現未經申請攜帶Apple手表進入營區,遭依資安違失行為記小過一次。鄭原打算向權保會申訴,遭李姓連長制止,轉由李向人事科撤銷懲處。上級發現後,李遭糾舉,鄭確定記小過處分,年度考績遭評「乙上」。鄭員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認為違反比例原則,但法官認為處分適法,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在陸軍十軍團586旅擔任後勤士,去年1月裝備檢查時,鄭在輪車保養場地遭查到配戴Apple手錶入營卻未申請,認為有「穿戴未經申請核准入營的智慧型手表」的資安違失行為,同年3月遭記小過一次。
李姓連長同年4月間告知鄭男「原處分過重,想把小過改為申誡」,但鄭認為不合規定,直說「要透過權保會申訴」。李姓連長要求鄭不要透過權保會管道,並在同年6月間直接到單位人事科撤銷鄭的懲處。不過,該撤銷懲處令被軍方發現不合規定,11月註銷,溯及懲罰令生效之日。李姓連長也因逕自撤銷懲處令不合規定,遭上級糾舉,鄭年度考績也因此被評定為「乙上」。
鄭不服向國防部提起訴願,國防部駁回後,考績確定。鄭仍不服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處分違反比例原則,有裁量濫用之虞;懲處令沒有合法送達,所以沒有確定。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鄭男配戴Apple手表的資安違失行為,遭所屬單位記過一次,懲罰令已確定在案。鄭男主張與事實不符,而軍方依該懲處令,在年度考績項目的「品德」評鑑項目,認定有「違反保密、資安規定」,將該分項評為乙上,進而將年終考績績等評為乙上,即無違誤。鄭男主張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