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服役條例修法 軍士官回鍋3年為一期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配合《募兵制暫行條例》公布施行,以及健全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服役制度,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國防部擬具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現行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期間之限制,而申請延長或再次入營,每期不超過3年為限,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根據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會後轉述,行政院長張善政在會中裁示,該案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服役制度的健全化是有幫助的,對募兵制政策長期推動也具有正面效果。張善政並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防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以早日完成修法。 

根據行政院所通過的修正案,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修正常備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及預備軍官、士官志願服役期滿後繼續再服役之期間,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之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3年。

在「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草案部分,增訂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服志願士兵之役期不受4年限制,及修正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之期間,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斊理者外,以年為單為,每期最長為3年。另外,放寬志願士兵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最少服役期間為6個月以上。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會後轉述。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轉述會議內容/記者盧素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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