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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想嚇友 仙女棒混火藥自製爆裂物犯重罪下場曝光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想嚇朋友,用仙女棒自製爆裂物卻犯下重罪。 (圖/PIXABAY)

▲男子想嚇朋友,用仙女棒自製爆裂物卻犯下重罪。 (圖/PIXABAY)

台中市游姓男子為了要嚇朋友,拿仙女棒敲碎後與高空煙火的火藥相混合,密封製成爆裂物,卻在帶到公園時被民眾發現有異,報警逮人。台中地院審結,根據警方鑑定報告認定確實是爆裂物,考量游男製造手法粗糙、爆裂物危險性不大,最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輕判3年8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游男109年某日,拿朋友送的仙女棒敲打地面,並將碎裂脫落的火藥收集、填裝入紙管,再添加高空煙火的火藥、2.9公分引爆芯,接著密封製作17.5公分、直徑約3.3公分具有殺傷力的爆裂物。他111年3月20日晚間將爆裂物放在外套口袋,帶到豐原區社皮公園廁所前的廣場,遭民眾目擊報警,依法送辦。

游男否認犯行,其辯護人也說,扣案物成分為市售仙女棒取下,爆發性和破壞力較弱,也沒填充金屬、石塊等硬物,應非管制的「爆裂物」。游也未變更原始火藥本體結構,僅火藥置於其他容器固定、加引信,應非「製造」行為。

法官根據台中市警局、刑事局鑑定報告認定,該爆裂物如點燃引芯會爆炸,認定屬於結構完整且具殺傷力或破壞性的點火式爆裂物。刑事局也證稱, 扣案物有爆引、爆芯,如果本身沒拆解過,就是個單純市售的爆竹煙火,但經拆解再自行填充火藥、自行封口,就不是市售的東西,且裡頭都是粉末,只要爆到火芯會產生連鎖反應,加上封口封的很好,若氣體瞬間膨脹就會爆開,半公尺內會具殺傷力,可見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範的爆裂物。

法官考量游男製造手法尚屬粗糙,危險性於半公尺內,未具體造成社會危害,惡性和非法軍火商、地下兵工廠迥異,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後,依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判他3年8月,併科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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