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今(22)日公告,決定自29日起,對原產於台灣的正丁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預計調查時間一年。期間繼續對台塑公司徵收反傾銷稅6%,其他台灣公司徵收56.1%。
中國2018年12月28日對原產於台灣的正丁醇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即將到期。
▲中國商務部公告,對原產於台灣的正丁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預計調查時間一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中國商務部2日上午在官網發布2023年第55號關於對原產於台灣、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複審調查的公告,作上述表示。
此前,北京公布對台灣貿易壁壘調查結果,認定台灣對中國大陸貿易限制措施構成貿易壁壘後,中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昨天公告,自明年1月1日起對原產於台灣的丙烯、對二甲苯等12個稅目進口產品中止適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協定稅率。
據公告,中國商務部2018年12月28日公告決定自當月29日起對原產於台灣、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徵收反傾銷稅,稅率分別為:台灣6%至56.1%,馬來西亞12.7%至26.7%,美國52.2%至139.3%,實施期限5年。
中國商務部今天公告表示,10月8日收到萬華化學(煙台)石化有限公司等7家申請企業代表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若終止反傾銷措施,傾銷行為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因此請求商務部進行期終複審調查,並維持原反傾銷措施。
公告表示,調查機關決定對原產於台灣、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將調查「如果終止相關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調查自2023年12月29日開始,應於2024年12月29日前結束。
公告指出,調查期間,將對原產於台灣、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繼續按照2018年公布的徵稅產品範圍和稅率徵收反傾銷稅。台灣方面,出口占比逾9成的台塑公司稅率維持6%,其他台灣公司稅率維持56.1%
正丁醇(Butan-1-ol)主要用於生產下游化學產品,廣泛應用於塗料、黏膠劑、紡織助劑、塑化劑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