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遭割頸學生一度失去生命跡象,送醫後搶救恢復呼吸心跳,目前尚未脫離險境,犯案學生與唆使的女學生,被改以「殺人未遂」送辦。(示意圖/資料照)
新北市某高中附屬中學國三學生,25日中午,在校內與隔壁班另一名同學在走廊爆發口角,衝突過程中遭對方持彈簧刀割頸,造成頸部、胸部中刀,當場失去生命跡象,送往醫院搶救,目前尚未脫險境,經過警方偵辦後,將行兇男學生及涉嫌教唆的少女,雙雙依殺人未遂罪,移送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律師表示,少年犯以刀割頸造成大量失血,可能會被認定具有殺人犯意遭到判刑。
警方考量,該犯罪已有殺人犯意,情節重大,請示少年法庭,將2人以傷害罪改為殺人未遂送辦,外界擔心少年犯沒有責任,但律師林俊峰表示,造成大量失血可能會被認定具有殺人犯意,而負殺人刑責,極可能要被判刑坐牢;至於民事部分,律師陳頂新則表示,少年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原則上還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監督並無疏失,或即便監督,損害仍會發生,則法定代理人不用負賠償責任。
根據《中國時報》報導,峰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俊峰表示,若少年持刀將被害人脖子割傷,造成大量失血,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可能會被認定具有殺人犯意,而要負殺人刑責。雖然刑法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但如果最後殺人罪成立,犯案少年仍極可能會被判刑坐牢。
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頂新則表示,喉嚨為人身要害部位,為維持生命關鍵,若以利刃割傷喉嚨,將造成喉嚨有嚴重傷勢恐致死,少年可能構成刑法殺人未遂罪,雖然依刑法得減輕其刑,倘若少年涉犯重罪,仍會被判刑,只是未滿18歲之少年受刑人,應按性別分別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並非一般監獄。
至於民事部分,林俊峰說,依照民法規定,少年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少年行為時無識別能力,也需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加害少年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也要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除非少年的法定代理人能證明其監督並無疏失,或即便監督,損害仍會發生,則不用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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