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炎亞綸向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令,但法官裁定駁回。(資料照/記者楊忠翰攝)
藝人炎亞綸被控對當時未成年的網紅耀樂,拍攝、持有私密影片依法起訴。全案進入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炎亞綸日前因接到海外工作邀約,向士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令。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全案還有事實尚待釐清,且炎亞綸有必須親自到庭的必要,考量其於海外有生活能力和管道,駁回聲請。
炎亞綸被控於2017年至2018年間,以手機拍攝雙方發生性行為的影片,並涉嫌將部分影片傳給1網友觀看。炎亞綸另一陳姓友人則自推特下載外流的影片並持有,直到警方上門搜索。
檢方認定,炎亞綸所犯法條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又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2項「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依法起訴,2罪分論併罰。被控性侵部分則不起訴處分。
全案進入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炎亞綸日前也以接到海外工作邀約為由,向法院聲請撤銷對他的限制出境、出海禁令。炎亞綸強調,他沒有外國籍,在台灣也有固定住居所,工作主要也都在台灣,接到海外工作邀約可以維持生計。他不會逃亡,會全力配合開庭時間。若無法撤銷,也請求法院能協助發函外交部,准許換發護照。
法官審理後則認為,炎亞綸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犯嫌重大,且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有親自遵期到庭的必要。且炎亞綸為知名藝人,能受邀赴海外工作,顯見有在國外長期停留、發展的可能,確實有在國外生活的能力與管道。目前的限境令並不影響其在台灣的工作、生活權,因此駁回聲請。
至於請求法院發函外交部協助換發護照一事,法官認為若外交部不予換發,炎亞綸可循訴願及行至訴訟等救濟方式。
★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