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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應徵櫃台「拒留長髮」未錄取 汽車旅館違法挨罰30萬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女子應徵工作拒絕配合留長髮而未錄取。(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女子應徵工作拒絕配合留長髮而未錄取。(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王姓女子到桃園某汽車旅館應徵工作,因不願意配合公司留長髮未獲錄取,王女向桃園市府勞動局申訴,市府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中「容貌歧視」的規定開罰汽車旅館30萬,業者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業者敗訴,可上訴。

王女主張,2022年3月28日至汽車旅館面試應徵夜班櫃檯人員,被問及是否願意配合留長頭髮時,她婉拒因此未獲錄取,事後她向桃園市府勞動局申訴汽車旅館涉及容貌歧視,該汽車旅館因違反就業服務法,遭裁罰30萬元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汽車旅館提出行政訴訟指出,當天王女詢問是否穿制服,主管回覆需要,接續詢問王女是否欲留長髮,之後向她介紹工作職位的服儀形象,並沒有歧視意味。王女因態度不佳、口吻強硬,與職務需求不符,才是未錄取的原因,而非她不願意留長髮的關係。

桃園市府表示,根據汽車旅館提供王女的人事資料表,有以鉛筆註記「短髮中不配合」,訪談紀錄也提及未錄取原因是「申訴人不願意配合公司形象留長髮」,足認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面試人員曾向王女提及「我們公司要求女生外型一致性,女生要留長髮,妳對留長頭髮工作有意願嗎?」「如果不願意的話,那就不用浪費彼此時間了」,王女則回覆「是否因為女生短髮外貌上顯得親和力不夠,所以才會要求留長?」、「這點我可能要再考慮一下,因為我認為女生短髮不能代表條件和工作能力不足」,王女最後未獲錄取。

北高行指出,根據面試人員的訪談紀錄得知,汽車旅館夜班櫃檯人員有6人是長髮、1人是短髮,且依面試人員說詞,該名短髮者願意留長,足以認定王女確實因短髮且無意願留長而未獲錄取,汽車旅館已違反就業服務法所禁止的容貌歧視規定,判決汽車旅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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