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議會議長賴美惠遭控擔任第1屆台南市議員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逾新台幣234萬元,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院今天宣判,賴美惠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判刑2年,緩刑4年,3年內完成2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賴美惠已繳回犯罪所得234萬5200元,犯罪所得沒收。
賴美惠於民國99年至107年擔任台南縣市合併升格後第1、2屆市議員,由弟媳陳姓女子擔任助理負責管理服務處帳務,並聘任前後壁區公所約聘人員吳姓女子為助理。3人涉嫌找來吳女胞妹及賴美惠胞妹的盧姓友人當人頭,向市議會不實請領助理費。
賴美惠等3人明知吳、盧2人未實際擔任助理,仍以2人名義向市議會申領助理費,於101年至103年間共不實請領234萬5200元助理費,交由陳女用來支應服務處紅白帖等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