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控控告財政部返還彰化銀行經營權今天(27日)宣判,台北地院審判長黃明發說,確認台新金與財部之間的契約關係,但台新金要求返還董事席次及損害賠償遭駁回。
台北地院審判長黃明發表示,從財政部公告及新聞稿內容,台新金當初投標彰銀特別股,確定成立契約關係,但契約內容主張的文義不盡一致,但重點在於:台新金在擔任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不得妨礙取得彰銀經營權主導地位。
黃明發認為,在台新金標得彰銀特別股後,財政部負有將彰銀經營權轉移至台新金的一次性債務,但是財政部沒有源源不絕負責的義務,當年彰銀改選財政部將經營權移轉後,義務已經消滅。
黃明發表示,針對台新金提出返還彰銀董事席次或損害賠償,癥結點在於財政部在2014年彰銀董事改選時,財政部有無妨礙台新金取得經營權。
分析當年彰銀改選,黃明發指出,台新金持股實力不到5成,本來就無法取得過半席次,即使將泛公股股權及徵求委託書部分扣除,還是無法過半,加上台新金無法提出財政部動員泛公股加碼彰銀及發動徵求委託書的實據,難說財政部有妨礙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的動作。
此外,是否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黃明發則認為,要將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席次合併計算,雖然獨董在審計委員會擁有監察權,但因也有經營決策權,具有實質控制力。
黃明發說,台新金與財政部的契約,就好像如果雙方都在高山上,財政部不能妨礙台新金通過,但現況是台新金連高山都登不上,就不能主張財政部擋著不讓他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