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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音樂製作人王治平遭前妻提告偽造簽名收權利金 二審逆轉判決無罪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王治平與范中芬因著作權問題鬧上法院。(圖/資料畫面)

▲王治平與范中芬因著作權問題鬧上法院。(圖/資料畫面)

知名音樂製作人王治平被前妻,也是知名作詞家范中芬提告,控訴王治平偽造她的簽名,將她做的詞授權給歌手陶喆等進行改編,且在「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偽造簽名、填入自己的帳戶。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處王治平3月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無法證明王治平有偽造文書犯意,逆轉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范中芬指控王治平涉嫌於2008年6月10日,沒經過她同意,擅自在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上,偽造她的姓名、資料,並持該偽造的文件,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行使,涉犯偽造私文書罪。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處王治平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治平以范女的名義填寫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作曲家及作詞家入會申請書時,有留下范女在美國洛杉磯住處的電話,並未刻意隱匿。

且雙方雖然於2002年登記離婚,於婚姻存續期間及離婚後,曾多次互相授權他方處理唱片合約、租屋、戶籍等事宜。范中芬也於另案偵訊時供稱,2009年間如果要取得她寫歌詞的代理,應該與她或王治平聯絡,因為王治平還在業界,她也並未與王治平交惡。王男負責在台灣賺錢,她在美國照顧家庭。因此,王男是否未經授權,擅自簽署管理契約即有疑義。

另王治平離婚後仍以自己經營的公司,為范中芬辦理勞健保,且早在2006年11月16日就通知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將相關授權費用直接匯入范中芬帳戶。

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也有函覆說明,該契約係因應2003年著作權法修正,補簽加入「公開傳輸權」的管理契約,為補充性質,未涉及原契約之失效、著作權報酬給付對象等事宜。因此王治平代理范中芬簽署新版管理契約,難認有主觀上偽造私文書犯意。因此依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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