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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被撤銷!他騎車逆向2公尺挨罰 法官批警濫用裁量權

記者楊忠翰/彰化報導

彰化鄭男騎車逆向2公尺遭警員開單告發。(圖/翻攝自Google Map)

▲彰化鄭男騎車逆向2公尺遭警員開單告發。(圖/翻攝自Google Map)

彰化市1名鄭姓男子,去年12月27日晚間時分,騎車行經1間便利商店門口時,他為了迴避路旁轎車,遂短暫逆向行駛,卻被警員開單告發,鄭男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事發地點是便利商店前方空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鄭男為了閃避轎車逆向行駛,距離不到2公尺,警方僅須勸導即可,明顯濫用裁量權,因此判決罰單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鄭男主張,他騎車行經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三段及自強南路口時,遭到巡邏警員攔停,並開出逆向行駛罰單,處以900元罰鍰,以及違規點數1點,但事發地並非道路,而是便利商店停車區,而且他是為了閃避1部停放路旁的轎車,上述處分應予撤銷。

法官勘驗密錄器畫面後發現,當時鄭男騎車行經便利商店前方空地時,由於1部白色轎車停放在該處,他為了繞過該部轎車,短暫駛入金馬路三段北向道路,確有逆向行駛之行為,但是違規情節輕微,糾正或勸導便已足夠,無須動輒處罰,以免情輕法重,有失衡平。

法官認為,鄭男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但超商前方空地有轎車,而且僅靠道路邊緣,鄭男為了越過轎車,逆向駛入車道,僅越過轎車寬度的距離,隨即駛進便利商店空地,距離不到2公尺,時間極為短暫,不算嚴重違規。

法官強調,鄭男行經路肩的位置,亦是便利商店空地與道路邊界處,稍微佔用柏油路面,對於交通危害性極為微小,警方攔停後可依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予以糾正、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足以使鄭男心生警惕,避免再犯,但是警員仍是開出罰單,顯有裁量濫用之違誤,因此撤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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