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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 主管機關可劃設「海洋庇護區」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劃設海洋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5大權限,並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等2大公民監督途徑。在此同時,提供用海單位「審議會參與決策」、「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以及「信賴保護原則」等3大保障。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強調,該法將是台灣向偉大海洋國家邁進的重要一步。

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圖/行政院提供)

▲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海洋委員會擬具的《海洋保育法》草案,草案共30條,分為總則、海洋保護區、海洋生物保育及罰則共4章,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明定海洋保護區類型,並允許中央主管機關劃設海洋庇護區,其下再分為核心區、緩衝區,以及永續利用區。核心區規範最嚴,禁止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進入;但因為國安或軍事目的、海域巡防、經中央機關同意的科學監測,或是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且未從事航行以外的活動等則不在此限。

緩衝區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不得從事水產養殖、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採礦探礦;永續利用區則是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才能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採礦探礦等。

根據草案,中央主管機關若要劃設海洋庇護區,應設審議會,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劃設後則應會商有關機關,擬訂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草案規定,未來民眾若違法進入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最高可開罰50萬元、緩衝區30萬元、永續利用區15萬元。

碧玲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海委會於108年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但預告後,相關環保團體、漁民、產業、專家學者及國人關注該法的進展及衝擊,提出許多建議,歷經廣泛且深入的討論與溝通,在各界不同意見中尋求最大共識,並經政務委員張景森多次整合行政部門意見,經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積極與立院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她表示,草案除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劃設海洋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5大權限,也包含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等2大公民監督途徑。同時,海保法也提供用海單位能在審議會時參與決策、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以及信賴保護原則等3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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