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時常使用網路電話、收看網路影音內容,帶動整體網路需求。NCC數據顯示,台灣電信業者過去5年網路傳輸量增幅達96%、幾近翻倍;電信業者也提出成本分攤議題,盼向大型平台爭取數據過路費。
▲民眾時常使用網路電話、收看網路影音內容,帶動整體網路需求。(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官員說,電信業者確實有收過路費的構想,但實際上怎麼做確實不容易。有的OTT業者可能跟電信業者有設置專線,也許可以進一步思考雙方的合作模式,不一定是收過路費,有些合作可能可以分潤等,思考如何達到共存共榮。
根據NCC發布的「112年通訊傳播市場報告」,民眾使用網路從事的活動,比例最高的為撥打網路語音電話(75.2%),其次是下載圖片、電影、影片、音樂、玩或下載遊戲(44.7%)、參與社群網路(37.7%)、觀賞網路電視(36%),顯示民眾高度使用內容應用程式或大型數位平台。
由於台灣民眾的電信資費,普遍使用不限流量方案,每月平均數據使用量高居全球前段班。依據NCC統計,過去5年,台灣5大電信業者網路傳輸量大幅增加,整體傳輸量自2019年4億7349萬GB、提升到2023年9億2882萬GB,成長幅度達96%、接近翻倍。
NCC報告指出,因為數位應用服務快速發展,帶動網路流量跟頻寬使用需求,國際間以電信業者為主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認為大型數位平台業者或內容與應用程式提供者(CAP)獲取龐大收益,卻沒對網路建設成本提供貢獻,ISP因此提出網路成本分攤概念。
針對網路成本分攤機制,歐洲電信網路協會提出發送方付費直接分攤模式,基於CAP的營業額、用戶數或網路使用流量界定不同費用級距,CAP依照級距或比例公平分攤;國際市調機構Oxera則敘明向CAP課徵稅收與設立基金等2個模式,不過,須面對各地區市場規模及商業模式相異、各國評估標準不一等問題。
台灣通訊學會日前舉辦「大型數位網路平台業者就電信網路建設與社會責任分攤之探討」研討會。3大電信業者再度提出呼籲,大型數位平台用網路賺錢,但不需負擔相關建設成本,電信業除了頻譜標金、每年還要繳交頻率使用費,負擔普及服務、打詐等義務,恐造成產業間不公平競爭。
報告指出,各界對網路成本分攤議題解釋立場不同,網路生態系複雜,議題牽涉多方利害關係,國際上尚未有共通解決方案;台灣網路傳輸流量逐年增加,需持續關注國際網路成本分攤議題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