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蕭男遭控攜4百萬現金賭資起訴,法官認為盤查過程是違法搜索判他無罪。(圖/翻攝畫面)
台中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盤查時發現,蕭姓男子是數個賭博網站代理商,並查扣提袋內現金481萬多元,檢方隨即依賭博、洗錢罪嫌將他起訴。蕭男委託律師,指控警方拍打他的頭,且沒有同意搜索。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警方當時未表明要搜索,蕭男也沒同意,認定搜索過程違法,應排除證據力,維持一審判決判蕭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蕭姓男子110年7至8月間,涉嫌與年籍不詳的共犯,擔任「卡利」、「至尊」、「泰金8」等賭博網站的代理商,透過洗錢隱匿賭博所得。他在同年8月某晚搭乘廖姓友人的車,行經台中市北屯區太原路一間便利商店,遭台中市保安大隊員警盤查。現場查獲裝有現金的3個提袋,裡面放有481萬餘元現金。檢警認為這些錢是賭資,檢察官偵結依賭博與洗錢罪將他起訴,並聲明犯罪所得沒收。
蕭男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他當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賴」的人碰面,拿3萬、4萬元,這是他自己賭博獲利的錢。其他400多萬元是他的老闆交給他,叫他拿回西屯的老闆家,但他忘記住址。
蕭男還說,警方盤查時命令他蹲下,他要起身接電話時還遭警察拍打他的頭。因為被警察嚇到,他因此亂說「這是我賭博的錢」。他的辯護律師也說,警察拍打蕭男頭部,蕭男當時沒有明示自己同意搜索,員警對蕭男的搜索與逮捕都不合法。
法官勘驗警方提供的蒐證影片,但沒看到警察打頭畫面,蕭男友人作證時也說,不知道拍打頭部一事。另外,蕭男也沒驗傷,沒告訴檢察官此事,並無證據證明警察拍打蕭男。
法官認為,本案是警察巡邏時實施盤查,《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盤查時只能查證身分,如有明顯事實,足以認定攜帶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的物品,得檢查身體與攜帶的物品,警察並未發現蕭男有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的行為與物品,卻直接要求蕭男拿出提袋,此行為已屬搜索,應遵守搜索程序。
警方雖宣稱蕭男同意搜索,但錄影畫面卻顯示,警方當時並未向蕭男表明要搜索,卻指示蕭男「拿出來啦(提袋)」。蕭男也沒有表示同意搜索,而是被動忍受、聽從警方指示,此過程違反同意搜索要件。
法官表示,警察違法搜索與扣押現金,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審酌,警方查扣的現金與蕭男手機等證物,都應排除證據能力,判決蕭男無罪。台中地檢署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仍判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