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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涉槍殺 台男1嫌遭逮 非槍手只清理地板血跡 檢聲押失敗30萬交保

記者莊淇鈞/台北報導 【2/28 20:53 發稿 | 21:37 更新:內文及照片 | 21:57 更新:新增影音 】

周男(紅框)羈押庭結束30萬交保。(圖/翻攝網路)

▲周男(紅框)羈押庭結束30萬交保。(圖/翻攝網路)

台灣1名通緝犯石茂強(44歲),前天(25日)被人殺害後棄屍在泰國曼谷蘇凡納布機場附近的廢棄餐廳,涉案4名台灣男子及1名泰國女子,全數潛逃至柬埔寨;對此,刑事局國際科表示,其中1名的周姓男子(24歲),昨天(26日)搭機返回桃園國際機場時,被警方「請回」刑事局,藉以釐清事發經過,後送往北檢訊問,北檢認周男涉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勾串、滅證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押禁見。稍早前羈押庭結束,周男被諭令30萬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周男(紅框)繳交30萬交保後離開。(圖/翻攝網路)

▲周男(紅框)繳交30萬交保後離開。(圖/翻攝網路)

據了解,周男坦承事發當天他們坐車到曼谷蘇凡納布機場(Suvarnabhumi Airport)附近1間廢棄餐廳,案發前兇嫌只說要談事情,他沒參與兇嫌與死者之間的談判,也不知兇嫌與死者之間有何糾紛,但他下車後不久就聽到槍響,事後也在車上聽到同車王男等人提及槍殺石茂強的過程,他怕自己在國外王、林等人滅口,所以嚇到趕緊逃回台灣。

但北檢並不採信周男說法,訊問後認周男涉犯刑法第 271 條第1項之殺人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勾串、滅證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押禁見。

台北地院28日召開羈押庭,晚間裁定周男3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

台北地院表示,關於本件僅裁定交保禁見與限制出境,出海,主要原因係因本件大部分犯罪行為與證據在國外,本國人在境外犯罪,需符合刑法第5 、7 條之規定,我國始有管轄權,聲押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之罪名,只有殺人罪部分,以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臺灣有審判權,其餘沒有審判權部分,就不是本院認定犯罪嫌疑的部分。

而被告所犯為重罪,趨吉避凶為人之本性,本件其他共犯在逃,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串供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但審酌被告是從柬埔寨主動回 台,自第二次警詢程序就其涉案情節主動供述,並配合警方採證生物跡證,又依目前現有之積極證據,被告參 與之行為為清理血跡地板,另考量被告持用之手機已業遭員警扣案,部分證據獲得保全,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再三承諾,願意配合檢察官的調查,同意檢察官之日後搜索行為。

對此,北院基於比例原則之權衡後,認為若酌定相當之保證金,給被告心裡有相當之負擔,另外給予被告相當之禁止命令,則無羈押之必要,命被告提出新臺幣30萬元之保證金,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土城區OO 號,並禁止被 告與同案在逃之共犯為任何聯繫,並自113 年2 月28日限制被告出境、出海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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