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環保局陳姓分隊長遭查獲接受環保公司賄賂新台幣35萬元,一審遭判6年,案件上訴至二審,合議庭認為,陳男上訴後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加重判刑7年6個月。
圖/翻攝自臺北市環保局臉書
台北市環保局溝渠清理第一隊陳姓分隊長,被控自民國100年起負責南區(大安、信義、文山、南港、中正、萬華)污染取締及告發,並有最後決定開單與否的權限,卻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環保公司賄款,藉此「放水」,減少開單裁罰。
被告在100年至101年間,接受環保公司業者共9次、每次1至5萬元不等賄款,共不法獲利35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陳男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案件上訴至二審,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提起上訴後,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加上陳男身為分隊長,原應戮力從公,竟洩漏開單訊息給清潔公司,還主動要求賄賂,加重判刑7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不法所得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