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擬提案修法,將總統選舉改為二輪投票制,引發議論。(圖/翻攝自翁曉玲臉書)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擬提案修法,將總統選舉改為二輪投票制,首輪得票率未過半時,將在14天後進行二輪投票。引發諸多討論,也遭轟此舉有違憲之虞,但翁曉玲今(7)天一早發表長文,《談總統二輪投票制修法》,翁強調,時代在進步,總統選制也要與時俱進,她主張,二輪投票制維護小黨生存,促成在野整合,保障人民投票權;翁也強調,她是參考諸多國家的總統選舉制度,衡量我國國情,提出總統選舉制度的修正為二輪選舉制,相信二輪選舉制將會促進國內政治穩定、強化執政者民主正當性,維護小黨的政治參與,更保障每位臺灣人民的投票自由,會讓我們的民主政治發展之路,走的更好、更穩健。
翁曉玲也回擊,「近來民進黨部分委員和綠媒人士點名本人和國民黨黨團所提出的強化國會監督法案,說是毀憲亂政,又批評我是沒專業、沒學問。面對這些指教,本人一笑置之,我的法學素養和學問,輪不到這些人來評頭論足。本人的法學著作、博士論文全部上網公開,敬請有興趣找碴的讀者,趕緊去買,庫存不多了,只是得花不少錢」。
以下為《談總統二輪投票制修法》全文:
時代在進步,總統選制也要與時俱進
我國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一輪投票制已近 30 年,然而,這樣選出的總統只有少數的選民支持,缺乏穩固的民意基礎,有代表性不足的問題,政府也難穩定運作。現行制度還造成選票浪費與白投的問題,到了選戰最後關頭,選民也有可能被迫「棄保」:放棄原先支持對象,改投較有機會當選的候選人,限縮了選民可選擇自己偏好的候選人的機會。
既然現行總統選制需要改進,是否須要修憲?本人認為應無必要。蓋回顧我國行憲之初,憲法本文第 46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民國 36 年當時制訂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3 條和第 4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係以「得國民大會代表總額 #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可見憲法的原意即乃是採 #絕對多數決之多輪選舉制。亦即,當選人必須得到過半數投票權人的支持,如果第一輪選舉沒有過半,則進行第二輪投票;沒有過半,再進行第三輪投票......以此類推,直到候選人獲得過半支持。當時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設計,就是希望藉由反覆確認民意,產生出具有最堅強民意基礎的總統、副總統。
1992 年憲法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亦於 1995 年隨之修法,將總統選舉改為相對多數決之一輪投票制。
由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並未明訂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採幾輪投票,僅規定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由此可知,將我國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63 條修正為「二輪投票制」,不但沒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反而還更貼近行憲前期的原貌。
【二輪投票制維護小黨生存,促成在野整合,保障人民投票權】
國內也有許多專家學者提出總統選舉二輪投票制的好處,包括可以讓許多小黨和獨立參選人有更多機會去參選和宣傳理念,有助於多元意見表達及討論;其次,對選民而言,因有第一輪投票的機會,可以不必過早被迫策略性「棄保」,而讓多元且前瞻性的國政主張,得以利用第一輪充分發揮。
第二輪投票鼓勵主要的在野政黨相互整合,甚可促成聯合政府,進而產生強勢而穩定的行政體系。全世界採總統直選制的國家中,絕大多數國家也採絕對多數之二輪或多輪投票制,例如法國、奧地利、芬蘭、葡萄牙、捷克、波蘭等國。
本人參考諸多國家的總統選舉制度,衡量我國國情,提出總統選舉制度的修正為二輪選舉制,相信二輪選舉制將會促進國內政治穩定、強化執政者之民主正當性,維護小黨的政治參與,更保障每位臺灣人民的投票自由,會讓我們的民主政治發展之路,走的更好、更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