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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東岸停車場案 財政部喊「無包庇」:尊重司法判決

報載質疑財政部包庇基隆市東岸停車場促參OT案,財政部今(13)日表示,並無包庇情事,鑑於此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中,財政部尊重法院判決結果,若有促參法規相關疑義,將協助提供法規釋疑。

財政部今日表示,並無包庇東岸停車場促參OT案,此案已進入訴訟程序。(示意圖/中央社)

▲財政部今日表示,並無包庇東岸停車場促參OT案,此案已進入訴訟程序。(示意圖/中央社)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今日透過新聞稿指出,基隆市東岸停車場無OT案轉為ROT案的情形,經檢視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投資契約,明訂該案為OT案,其公共建設為既有停車場委託營運,公共建設類別屬交通建設。

同時,促參司表示,契約也明訂另將1樓商場及頂樓廣場委託經營,屬附屬事業,該案於民國105年經基隆市府核定增建2樓至4樓商場,屬附屬事業的增建,不屬於促參法所訂「政府現有建設」的增建、改建及修建,因此該案並無促參法所稱ROT案的適用,也無OT案轉為ROT案的情形。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OT案是「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OT案是「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促參司指出,兩者差異顯而易見。

促參司進一步指出,基隆市政府於105年9月9日函請財政部就「民間機構得否依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規範於履約期間增加投資」釋疑,因依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的權利義務,除促參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約定」,此案既無OT案轉為ROT案適用之虞。

促參司表示,基於尊重主辦機關權責,請基隆市政府依據投資契約約定,本於權責核處,並無疑義,無報載所稱「由地方首長依個案判斷」,也無外界所稱包庇的情事。

促參司強調,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自始為OT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場作為附屬事業,應由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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