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銀行周姓理專涉嫌盜領客戶資金逾新台幣3億元,法院一審判刑10年6月,二審判刑12年4月。更一審審酌周男已改口認罪,改判11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周男於民國97至109年擔任台新銀行中和分行理財專員等職位期間,佯向客戶推銷辦理定期存款及投資金融商品,經客戶同意而協助辦理存匯款時,偽造客戶同意將款項轉入周男向親友所借用帳戶,藉此詐得客戶存款共計新台幣2億9585萬餘元及美元173萬元。
台北地檢署依銀行法特別背信罪起訴周男,建請法院從重判處10年以上刑度;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周男10年6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加上檢方移送併案周男涉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及違反銀行法的銀行職員特殊背信罪犯行等,判周男應執行12年4月徒刑。
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更一審考量周男坦承主要犯行,僅就是否成立銀行職員背信罪的法律爭點置辯,曾陸續向被害人支付利息及返還部分款項外,依銀行法背信罪改判11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