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監院今(26日)通過台東縣政府社會處長陳淑蘭彈劾案。(圖/翻攝自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官網)
監院今(26日)通過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所提台東縣政府社會處陳淑蘭處長彈劾案。監察院說明,首先,109年台東A機構發生一起性侵事件後,陳淑蘭身為台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讓不當對待兒少的機構工作人員繼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導致發生更嚴重的強制猥褻院生事件;再者,更協助該基金會與縣府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違失情節重大,因此一致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3月5日通過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所提台東縣政府社會處陳淑蘭處長彈劾案。三位監委表示,陳淑蘭身為台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負責掌理兒童少年保護業務,但109年發生A機構甲男遭性侵事件,監察院糾正台東縣政府後,陳淑蘭卻未依法完整審認機構工作人員是否適任,導致A機構於112年3月間發生更嚴重的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案件。
監委說明,陳淑蘭接獲甲男事件通報案後,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少法第66條第2項保密規定,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責任,讓A機構申辦衛福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草草結束。
此外,監委說,監察院111年提出糾正案後,陳淑蘭仍未善盡主管權責,讓不當對待兒少的機構工作人員,繼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使台東縣政府經監察院糾正甲男事件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112年3月間發生更嚴重的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損及兒少權益。
不僅如此,監察院透露,台東縣饒慶鈴縣長父親長期擔任A機構所屬基金會董事,屬於公職人員的關係人,陳淑蘭協助該基金會與縣府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限制之規定。
因此,監察院表示,陳淑蘭所為不僅損害及兒少權益,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將依監察法第6條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後段規定,提案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