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檢察官陳立儒和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竟開口要求對方肉體償還。(示意圖/PIXABAY)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去年(2023)5月21日在台北市萬華區騎單車時,和騎機車的一名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而陳男未報警,反而要求女大生用「做愛」、「開房間」等方式來抵賠償金,讓女大生感到不適。經監察院、法務部移送審理後,懲戒法院認為陳男涉嫌性騷擾,今被判罰俸3個月,總額約40多萬元。
彈劾案文指出,陳立儒經常以女大生肇事逃逸為由,向她提出用性行為抵賠償金,甚至女大生以未成年拒絕後,陳男還解釋:「我的意思是說,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妳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歲)。」等語,露骨對話全被女大生錄下,怒向警局申訴。監察院認為,陳男行為傷害司法形象,依法將他彈劾。
至於性騷擾部分,他表示已經向女大生表達歉意,並尊重對方意願向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調解,調解後女大生已撤回申訴。他提到,當晚加班到身心疲憊,加上和女大生發生事故,一時衝動之下才會說出露骨的話,並非真的有意騷擾對方。監察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檢察官倫理規範》與《公務員服務法》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判罰俸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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