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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家遭百貨公司電線絆倒受傷 獲賠逾142萬元確定

侯姓女畫家在台北遠東SOGO百貨購物時,遭臨時櫃延長電線絆倒受傷,提告求償。最高法院認為,侯女須負一半過失責任等,日前自為改判賠新台幣142萬餘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侯女提告主張於民國107年9月30日晚間至SOGO百貨忠孝館8樓購物,本應期待百貨公司提供消費者行走的人行通道平坦而無障礙物,但電扶梯旁增設臨時櫃,並將延長電線橫跨通道,壓條覆蓋電線且與地板顏色相近。

侯女主張,她行經此處絆倒受傷,訴請百貨公司賠償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另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百貨公司應給付她5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739萬6958元。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百貨公司、百貨公司董事長黃晴雯及黃姓工作人員應連帶賠償183萬4037元,另外百貨公司需要再負擔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83萬4037元,共計判賠366萬8074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指出,黃晴雯雖為百貨公司負責人,但百貨公司的組織架構及公司由各部門負責專職事務與分層負責的管理機制,難認對延長電線等設施有直接監督的權責,且對此事故的發生,並無故意過失,無須對侯女賠償。

二審認為,侯女有未注意行進間前方狀況的情形,與有過失,過失比例為50%,因此改判黃姓工作人員與百貨公司應連帶賠償95萬2855元。

至於懲罰性賠償金部分,二審考量,依侯女因事故所生損害情形、訴訟成本、對百貨公司本身的嚇阻及同業影響等情形,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應以損害額0.5倍計算,即95萬2854元為適當,合計判賠190萬5709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黃姓工作人員與百貨公司須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懲罰性賠償金部分,因二審認定計算方式有誤差,因此自為改判賠47萬6428元,合計判賠142萬9283元,全案確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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