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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少女配合中壢警「當誘餌」遭男網友載走性侵 噁男判8年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外觀。(圖/翻攝Google Map)

▲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外觀。(圖/翻攝Google Map)

桃園張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與13歲的少女相約援交且取得她的不雅照,但少女未依約前往,張男恐嚇要公開不雅照逼少女現身見面。少女心生畏懼報警,但在警方要求下仍配合當誘餌引出張男,沒想到行動當日,少女竟員警監控下被張男開車載走,在車上被張男脅迫性侵得逞。而員警趁張男載少女回原處下車時,才上前進行逮捕。此案員警已遭懲處,張男一審判刑8年,二審維持8年。

檢警調查,2020年11間,張姓男子在交友軟體中與13歲少女攀談,雙方合意以5000元代價進行性交易,張男還誘騙少女自拍私密照片讓其觀看,但事後少女並未赴約。張男恐嚇將在網路或臉書社團公布少女裸照,逼迫少女出面性交易,少女心生畏懼向中壢警方報案,並同意配合警方誘捕張男。

同年11月9日深夜11時,少女和張男相約在中壢某速食店前碰面,警方也到場埋伏,張男開車到場後,隨即將少女載往300公尺外的路邊停靠,並要求少女為其口交,因警方遲遲未出面逮人,少女擔心自身安危無奈就範,直到張男開車將少女送回速食店前,埋伏員警這才出面將張男拘捕送辦。

警詢後張男依法起訴,但檢警偵訊過程中,少女未提及是為了要配合警方誘捕才遭性侵,直到法院審理過程中,少女才透露這段受害經過。桃園地院審理後,張男被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1年8月;又犯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判刑8月;又犯脅迫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刑7年2月;3罪共應執行8年徒刑。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8年有期徒刑。

而此案當時引發社會輿論極大關注,中壢時任分局長陳錦坤(現台北市警察局督察長)督導不周記過1次,時任偵查隊長林國基(現桃市警局蘆竹分局副分局長)督導不周記過1次;小隊長吳建明記過2次、承辦偵查佐陳昭慶記過1次,並改調行政警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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