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黃子佼(圖/翻攝自黃子佼臉書)
針對藝人黃子佼持有未成年性影像一案,民進黨立委張雅琳昨(11)日下午在臉書PO出黃子佼緩起訴處分書指出,內文中檢察官認定黃子佼行為「犯罪情節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翻成白話文意思是「不太嚴重」,讓她實在無法接受。
民進黨立委張雅琳11日在臉書發文表示,她近日看了黃子佼持有未成年性影像案件的緩起訴書後,發現黃子佼在「創意私房」的購買記錄從2017年到2023年,期間長達6年,檢察官卻以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為由給予其緩起訴處分。
對此,她不禁試問檢察官,「這長達1800多天的日子,連買7片失慮7次?《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於2023年修正,持有即是犯罪;但黃子佼卻還繼續下載,這算是哪種深表悔悟?」
對於檢方的緩起訴處分書中,認為黃子佼僅持有沒散播,損害不大。張雅琳批評,倘若黃子佼真的把持有的未成年影像予以散布、販賣,即已另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2項及3項之罪,豈可以此未構成的更嚴重罪名,來作為論述淡化或減輕被告行為的理由?
▲張雅琳在臉書曝光黃子佼的緩起訴書。(圖/翻攝自張雅琳臉書)
張雅琳透露自己注意到,由於黃子佼獲得緩起訴,所以仍有許多民眾認為「只是緩起訴,又沒有罪」,進而認定持有未成年兒少性影像不是嚴重的事情,「這將無法保護兒少,更是對未成年兒少性剝削受害者一大打擊」。
張雅琳最後強調,「保護兒少是大人的責任,沒有人置身事外!我會善盡立委責任提出修法版本;同時也希望北檢能針對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的心證或過程,提出相關新聞稿說明,未來倘若高檢署也認為該處分恐有偵查未臻完備、或有疑慮等情事,都應做出發回續查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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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