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郭男的阿嬤與太太的阿公是兄妹,因此提出訴訟被判「婚姻無效」。(示意圖/Pixabay)
台南郭姓男子與吳女結婚4年後,赫然發現自己的阿嬤與吳女的阿公是兄妹,自己跟太太的關係屬於民法規範的「近親」且禁止結婚,郭男於是提告婚姻無效,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兩人的確屬於「六等親」,判決婚姻無效。
判決指出,郭男由委任律師出面處理訴訟,並全權交由律師處理代議,但雙方當事人都未出庭,訴狀與庭審時均未提及郭男提出訴訟的動機,吳女方面也沒有出庭,也沒有提具任何書狀,法官因此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准予依郭男單方面主張進行判決。
案件審理時,家事法庭調閱兩造的戶籍資料與戶籍謄本,確認婚姻關係還在維繫中,法院也進一步查出吳男阿公的戶籍資料中得知與吳女的阿嬤確實是「兄妹關係」,因此在計算親等後,確認兩人是具有旁系血親6親等的親屬關係,已違反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親屬不得結婚」的規定,因此判決兩人婚姻無效,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