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婦人收養子多年拿不到遺產,打官司主張他婚姻無效,結果出爐。(示意圖/Pixabay)
台南一名婦人阿涵(化名)養子於去年6月過世,而她因為無法繼承遺產而向法院提起養子婚姻無效之訴,理由是養子為了賺取人頭費,而與一名泰籍女子小欣(化名)登記結婚;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確認小欣在養子過世後從未入境台灣,認為2人無結婚之真意,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全案可上訴。
阿涵主張,小欣自結婚至養子死亡,從未入境台灣與養子居住,雙方婚後亦無同居事實,結婚僅為形式,無徒具形式,並無締結婚姻之真意;養子於112年6月1日因故死亡,阿涵應為繼承人,但由於養子與小欣之間有婚姻關係,影響阿涵繼承範圍及應繼分比例,以致無法順利辦理繼承,因而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台南地方法院認為,結婚屬於身分契約之一種,除了成立時雙方當事人意見一致外,亦即需當事人間具結婚真意,結婚契約才成立,若當事人並無結婚之真正合意,縱然符合民法親屬篇所定之特別成立要件或辦理結婚之登記,仍不得謂結婚係有效成立。
法官認為,小欣從婚後到阿涵養子過世後,從未入境台灣,經合法通知後,亦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出有利之答辯,堪認小萱主張2人並無結婚之真正合意,婚姻關係自屬不存在,阿涵提出之訴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