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今(22)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全聯公司未履行併購大潤發的結合承諾、也就是公平會要求的「禁止最惠客戶政策」,已經違反公平法的結合負擔,因而重罰新台幣2000萬元。
▲全聯未履行併購大潤發結合承諾,公平會重罰2000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2022年7月,公平會祭出7大負擔,有條件通過全聯併購大潤發,零售業版圖重整,在業界砸下震撼彈。
不過公平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公平會17日委員會議決議,全聯公司於供貨廠商申請新品上架及申請調漲價格時,要求售價須為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若有不符應同比例降價;以及於促銷檔期以其他競爭通路的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基礎,向供貨廠商協商調整促銷售價及進貨價格,未履行全聯公司申報與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結合時公平會所作的承諾、不採最惠客戶政策,構成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因而處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結合案件決定書有關「禁止最惠客戶政策」負擔,是指「全聯公司不得以其他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之條件」,這是公平會不禁止全聯公司與大潤發公司結合決定的關鍵,且全聯公司結合申報時,也承諾不採取最惠客戶政策,並刪除供銷合約及議價單中相關約定條款及執行方式,公平會才不禁止結合案。
然而,全聯公司結合後,雖然刪除供銷合約中最惠客戶相關約定條款,但全聯公司執行上,仍直接鎖定其他通路一定折數作為調價條件,並以保證折數、訪價若有不符應等比例降價,甚至部分有約定違約金,及於促銷檔期透過訪價及跟價後,將通路間價格競爭的價差損失轉嫁給供貨廠商,等同要求上游供貨廠商承擔下游通路間競爭的成本與風險。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課予全聯公司「禁止最惠客戶政策」負擔,不是禁止全聯公司採取低價策略,而是因為當全聯公司執行最惠客戶政策時,表面上可為消費者謀福利、降價銷售,實質上卻是在保障全聯公司自身商品毛利率的前提下,以其市場力,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並產生「其他通路售價不低於全聯公司」的壓力,進而影響其他通路降價競爭幅度,反而不利於通路市場競爭。
在此情況下,公平會認為,消費者也難在眾多通路享受更優惠的價格。例如當其他通路售價低於全聯公司,供貨廠商為了避免全聯公司跟價並要求補價差時,供貨廠商可能請求其他通路配合調高商品售價,或以「提高其他通路進價」、「減少支援其他通路促銷優惠」來因應全聯公司最惠客戶政策,這種情況都已經實質限制市場依供需條件調整價格的功能。
公平會最後表示,結合決定書負擔第1項及第6項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是經全聯公司評估可行性後所提出的結合申報承諾,也是公平會所課負擔,全聯公司卻未履行。
公平會並提醒,作成結合案件決定後,公平會仍會持續追蹤決定書所附相關負擔履行情形,業者如果未履行,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除罰鍰外,另可禁止結合、要求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或其他必要處分,參與結合事業應切實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