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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媽媽男友性侵 女童為親情隱忍6年提告怨「媽媽當時沒有保護我」

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17歲少女,6、7年前遭媽媽的男友性侵,日前終於鼓起勇氣提告,法官認定男子觸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6月。(圖/翻攝Google Map)

▲彰化一名17歲少女,6、7年前遭媽媽的男友性侵,日前終於鼓起勇氣提告,法官認定男子觸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6月。(圖/翻攝Google Map)

一波又一波的Me too運動,鼓勵被害人勇敢站出來發聲,彰化一名17歲少女,日前出面指控媽媽的男友,曾在她11歲時對她性侵,將生殖器塞進她的口中,當時她才國小三年級,不知道是什麼意思,等到長大懂事後,顧及媽媽跟男友感情要好,一直不敢說,最近終於勇氣,提出告訴。法官審理後,認定男子觸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6月。

根據判決書內容,少女就讀國小3、4年級時,跟媽媽在外租屋,叔叔常來找嬤嬤,兩人同睡一間房,曾有2、3次叔叔趁媽媽0不在家,把她叫進房裡,將性器官塞進她口中,她什麼都不懂只能照做,其中一次還被媽媽撞見。媽媽當庭作證指出,她買菜回來進到房間,看到男友平躺,女兒趴著低頭將男友的性器官放入口中,她喝斥「你們2個在幹嘛」,事後女兒曾告訴她:「叔叔很變態」。

案件審理時,被指控的男子矢口否認,辯稱少女的說詞誇張,故意入他於罪,且時間過了這麼久,記憶都是片段,不足採信。法官認為,母親的證詞與少女說法一致,具有可信度,加上去年此事爆發後,被告男子的胞姊曾傳簡訊給少女求證,少女向她哭訴,媽媽跟叔叔感情太好了,甚至還在袒護叔叔,害她差點被安置,「我有苦,我要向誰說?我怨媽媽當時沒有保護我」,胞姊反問少女,說的話都是真的嗎?舉頭三尺有神明喔,少女則回答「我不怕,叔叔就是那種人」。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被告對指控完全否認,質疑事情已過6、7年,記憶一定不準確,加上媽媽說詞反覆,不足採信,若真的撞見他性侵少女,怎可能當時沒有表示意見,不合常理。

法官認為,事件雖然已過一段長時間,被害人的指控、證人的證詞,細節稍有不同,但基本事實之陳述仍屬可信。少女跟媽媽在愛情與親情間,採取較隱忍的態度,並未立即報警求助,也不是不可能,少女傳簡訊雖然沒有直說遭性侵細節,但也證實被告行為讓他感到不舒服,加上媽媽的證詞,認定男子確實性侵少女,以其觸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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