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郭男遭判刑2月。(示意圖/資料照)
新北市中和一名郭姓男子,去年5月間,發現一名身穿連身短裙的女子正在飲料店買飲料,竟蹲低由下往上偷拍女子裙下風光,所幸店員機警發現告知女子後,女子報警逮人,郭男坦言,自己有「戀腿癖」喜歡拍攝女生腿部等語,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判決指出,36歲郭姓男子與被害女子並不相識,去年5月15日中午12時許,在一間手搖飲料店前,見到女子獨自一人身穿連身短裙,竟蹲低姿勢手持iPhone13 mini由下往上偷拍女子裙底風光,所幸店員發現後告知女子,女子報警逮人。
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郭男為圖一己私欲,拍攝女子裙下性影像,殊值非難,考量郭男自陳有戀腿等癖好而喜歡拍攝女生腿部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後,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扣案的iPhone13 mini沒收。全案可上訴。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