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鏡週刊
總統蔡英文在520卸任前啟動特赦陳水扁,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幕僚研議的方向是,總統根據《憲法》第40條賦予總統的職權,對陳水扁行使特赦,再根據《赦免法》第3條對受罪、刑宣告之人,給予免除其刑的執行。也就是扁一旦獲「免除其刑的執行」特赦,仍屬有罪之人,但未執行完的殘刑就不必再坐牢,為避免衝擊過大,將針對扁家已扣案的11億餘元犯罪所得全部聲請沒收。
若扁認為自己無罪,就要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審查,由大法官決定,或請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當然,蔡總統在行使特赦時,也可讓扁的罪、刑全免,不過,如此一來將形成「貪汙無罪」,恐又落入政治的口水紛爭。
幕僚單位研議認為,特赦扁最棘手的難題,在於有「海角7億」之稱的11億餘元不法所得該如何處理,目前因確定案件向法院聲請沒收約3億元已入國庫,尚在查扣中的有8億餘元(包含瑞士政府凍結的約1,000萬美元)僅屬資金凍結,若扁獲得特赦,還未聲請沒收的8億餘元恐將全數發還扁家,加上遭查扣的上億元豪宅、鑽石珠寶等也得解凍,恐坐實總統貪汙及洗錢犯罪可保有犯罪所得的批評,國人怕是難以接受。為此,幕僚單位認為,《刑法》沒收新制應可化解此一難題。
陳水扁(左)在長子陳致中(右)2022年參選高雄市議員時站台助選。
《刑法》已修訂沒收規定,不再把被告主要刑責之外,如資產沒收的處分視為從刑,而是認定為獨立的法律行為,不會因特赦免除其刑,主刑被免除,連帶的從刑也遭豁免;或是案件還在偵審,尚未確定判決,仍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加上憲法法庭憲判第18號判決也認定沒收新制合憲,法界多數的見解認定,特赦免刑並沒有免除沒收,因此,扁的刑責就算獲總統特赦免除,8億餘元的不法所得依法仍可單獨宣告沒收,加計已沒收的3億元,遭檢方認定的犯罪所得共11億餘元都將聲請沒入國庫,以避免觀感不佳,徒增社會紛擾。
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因涉替扁珍洗錢,均遭判有罪確定,陳入獄後假釋,黃獲緩刑。
本刊調查,陳水扁在520前一旦獲總統特赦,待總統府正式公布後,會由法務部發函給台灣高檢察署,並檢送法務部製發的特赦證明書,除聲請沒收已查扣的扁家8億餘元不法所得外,也要追繳扁1億5,00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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