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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掰拍浪花!小模海邊拍攝全裸寫真 騎士偷錄影還傳給友人

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吳男騎車行經海邊時,瞥見廖女正在拍攝全裸藝術照。(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吳男騎車行經海邊時,瞥見廖女正在拍攝全裸藝術照。(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瑞芳區1名吳姓男子,先前騎車經過海邊時,瞥見廖姓女子拍攝全裸藝術照,隨即拿起手機錄影,還特地拉近鏡頭拍攝,再將影片傳給友人欣賞,廖女得知後氣憤提告;吳男辯稱,他是在拍攝風景及浪花,但法官不予採信,遂依違反個資法判他3月徒刑;檢方及吳男均上訴,高等法院予以駁回。

檢警調查,2022年9月16日下午2時許,吳男騎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台2線82公里處,赫然發現廖女全裸站在沙灘,攝影師則在一旁拍照,吳男立刻將機車停在路旁,並拿出手機拍攝影片,廖女察覺有人在攝影,遂揮手示意他別再拍攝,事後吳男將影片傳給友人,導致影片外流至網路,廖女獲悉後氣憤報案,基隆地檢署依違反個資法起訴吳男。

吳男應訊時辯稱,當天他只有拍攝浪況影片,亦未將影片上傳到社群平台,甚至否認影片是他拍攝,但法官勘驗影片後發現,吳男手機鏡頭不但對準廖女,還將刻意拉近鏡頭,吳男則表示,當時他為了拍攝釣客才拉近鏡頭。

法官認為,吳男坦承拍攝影片並拉近鏡頭,拍攝浪花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儘管影片在公開場所拍攝,但清楚呈現廖女臉部及身體特徵,明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遂依法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事後檢方及吳男皆上訴,檢方認為,基隆地院量刑過輕,但高院認為,一審法官量刑並未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應予維持;吳男拍攝時間不長,而且只傳給1名友人,並無證據顯示他在網路散布影片,考量吳男罹患恐慌症、雙方並未達成和解等情狀,諭知緩刑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支付公庫3萬元,還須參加2場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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