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中國7月起擴大執法人員調查他人電子設備相關權利,已有民眾觀察到海關抽查民眾手機。
賴清德520就職台灣總統在即,中國對台作為似乎越來越多。近日有外媒報導,中國日前公布兩部關於安全機關執法的相關規定,擴大執法人員調查他人電子設備相關權利,將於今年7月上路;有當地民眾觀察到,海關人員已開始隨機抽查往來旅客的電子設備。此事引發外界熱議外,若這樣的事情發生在台灣是否會涉及人身自由?對此,律師表示中國此舉根本是隨意追蹤、讓人民完全無隱私權,更可隨意入人於罪;直言這在我國幾乎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更觸犯違法搜索罪。
據悉,中國國家安全部4月26日公布「國家安全機關安全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大幅擴大執法人員調查他人電子設備相關權利,若經國家安全機關批准並製作查驗通知書即可調查,緊急情況下執法人員出示證件就能當場查驗,但法規沒有定義「緊急狀況」及其範圍。而在「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85條中也提到,執法人員在現場提取電子數據,可以採取相關措施保護相關電子設備,包括將犯罪嫌疑人或相關人員與電子設備分離。
對於中國上述舉動,開業律師陳君瑋接受《三立新聞網》採訪表示真的太離譜!按照此措施,中國恐是想藉此做兩事:首先是「隨意追蹤」,任何人經過中國海關時就可以攔查,看是否有涉及國家安全疑慮,但「國家安全」從定義上來看概念似乎很空泛,如果他認定您有滋事、擾亂之嫌就可以抓起來,意即任何人都有可能被逮補;第二種則是「視人民自由為無物」,如果今天中國要追查疑似的政治犯,也可透過此方式去搜查追捕,等於是設下天羅地網、人民根本沒有隱私權可言,如同身處大牢籠中。
他說,反向而論,無論是台灣或任何一個民主國家,執法單位要搜查民眾包含手機,一定要有搜索令(票),是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經法院認同,得檢察官申請、法官同意並簽名才能搜索。實務上也曾出現很多案子,警察在未取得搜索令情況下去搜查人民的車子、包包等而犯了違法搜索罪(刑法第307條,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他直言,上述措施在美、日等國家皆然,但在中國卻可以「國安疑慮」為由任意搜索,相對的也可因任何詞語甚至圖片就入人於罪。他舉例如台商李孟居在港中邊境拍照被搜索,隨後中國稱李孟居因涉嫌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被深圳市國家安全局依法逮捕。這在我國幾乎是不可能發生的事,建議要至中港澳的民眾需慎思。
陸委會在本月9日也表示,早在去年6月就有案例發生,且不只在一個城市。此新規嚴重侵害個人權益,也將加劇各界的寒蟬效應,籲請國人慎思赴陸之必要性。
屏東枋寮鄉政顧問、台商李孟居遭中國指控「台諜」,在關押1年10個月,並服滿「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2年後,去(2023)年7月24日離開中國前往日本,9月2日回到台灣。在闊別1475天後,他一回台就兩度趴在地上親吻土地,他說,「不想再去中國了」,並希望以自己例子做為國人的借鏡,「進出中港澳真的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