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宜蘭報導
▲男遊客對另名女顧客小美偷拍,法院判無罪。(示意圖/pixabay)
小志(化名)到宜蘭出遊時,到某知名食品門市消費,看到身穿短裙的正妹女顧客小美(化名),他便尾隨在後,把手機固定在雨傘上,趁對方結帳時,朝雙腿之間,開閃光燈偷拍裙底風光。事後小志挨告,供稱太緊張,只開閃光燈,沒有錄影。檢警在手機也沒查到偷拍私密照,法官認為,小志屬竊錄未遂,因此,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志到宜蘭某知名食品門市消費,看到身穿短裙的正妹女顧客小美,便將手機固定在雨傘上,接著尾隨並靠到她身旁,趁對方結帳時,朝雙腿之間,由下往上偷拍大腿、裙底風光。
事後小美察覺有異,先向店員求助,後來店員確認店內監視器畫面,發現有拿雨傘偷拍行為,但案發隔天才報警。
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小志否認犯行,還說當時太緊張,只有開啟閃光燈,沒有按下錄影鍵,也沒有錄到;他的辯護人也說,確實沒有按下錄影鍵,是否構成本罪構成要件,請法院斟酌。
事後,檢警檢視小志手機相簿,沒發現任何小美私密部位的照片,也沒證據能證明,有拍到私密照;法官認為,不足以證明已達「既遂」階段,屬竊錄未遂,因此,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