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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二讀「國會調查權」 法人團體若拒提供資料可罰10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0521立法院議場韓國瑜主持院會(圖/記者楊澍攝影)

▲0521立法院議場韓國瑜主持院會(圖/記者楊澍攝影)

立法院今(21)日晚間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通用有關「國會調查權」條文,二讀條文明定,立法院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若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

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推國會改革相關法案,今晚挑燈夜戰,並通過「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條文明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的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二讀條文並明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若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二讀條文也明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調查權相關條文先行二讀表決,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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