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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殺警案證據、供詞疑點多!法院判他死只因共犯一句話

圖文/鏡週刊

檢警在犯案槍枝上並未採到王信福的指紋。(東森新聞提供)

▲檢警在犯案槍枝上並未採到王信福的指紋。(東森新聞提供)

1990年8月10日凌晨3點,位於嘉義市延平街的「船長卡拉OK店」傳出槍響,原來是當地一家酒店的股東王信福、李光臨,帶著小弟陳榮傑等10名友人到店內消費,因二度點不到想唱的歌,與工作人員爆發口角衝突,沒想到最後竟釀成開槍殺警事件。

今年3月,監察院調查報告認為王信福案是冤案,籲請相關單位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4月底,憲法法庭也對王與其他30多名死刑犯聲請的死刑是否違憲進行辯論,預計9月底前宣判。

為什麼監察院及不少人權團體都認為王信福案是冤案?主要理由是證據有許多瑕疵,例如犯案槍枝未採集到王的指紋,警方9個關鍵偵訊錄音帶遺失,甚至連開槍的陳榮傑也不是王的小弟。為了聲援王,2021年7月,民間團體特別成立「王信福救援大隊」,並點出歷審判決的諸多疑點。

王信福在殺警案後潛逃中國,遭台灣司法單位通緝。(翻攝畫面)

▲王信福在殺警案後潛逃中國,遭台灣司法單位通緝。(翻攝畫面)

疑點一是案發當天,李光臨在王信福跟2名警員起衝突前,就去不詳地點拿手槍,當時王還在喝酒唱歌,李怎麼可能未卜先知,預料會有衝突,事先跑出去拿槍交給王?疑點二是開槍殺警的陳榮傑是李的小弟,王怎麼可能命令別人小弟開槍,且小弟還乖乖照做,殺了2個警察?疑點三為陳逃亡、藏匿、開銷都是李在安排,若是王教唆陳,應是王負責安排才合理。

人權團體認為,歷審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據是陳榮傑的證詞,不過,陳的證詞反反覆覆,跟其他證人說法有明顯出入,且王信福回到台灣受審時,陳早已遭槍決伏法,雙方根本無法對質。

王信福在看守所中透過書信,向外界申冤。(翻攝畫面)

▲王信福在看守所中透過書信,向外界申冤。(翻攝畫面)

至於凶槍上的指紋,最高法院在判決中說:「扣案手槍鑑定時,距離案發已17年,經多人輾轉持有、接觸,雖然沒能檢出王的指紋,但不能以此否定王交槍給陳榮傑的事實。」人權團體對此認為,「『不能因驗不出王信福的指紋,就證明王沒做』這段文字敘述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多數冤案都跟王案一樣,是輕忽科學鑑定,只靠共同被告的自白定罪。」

對於各界的救援,王信福上個月透過書信對外表達求生意願,認為死刑案件審理應該慎重,殺警案的槍枝找不到他的指紋,法院怎麼可以僅憑被槍決者的一句話,就草率判他死刑?王還強調雖然無法到憲法法庭陳述意見,但要表達若無法申冤,他心有不甘,希望在生命結束前,能夠有洗刷汙名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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