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檢偵辦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朱珍瑤等人詐領助理費案,認定朱女涉詐17萬元,提起公訴,另就朱女涉詐235萬元部分不起訴。桃檢針對不起訴部分提起再議,經高檢署駁回確定。
▲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圖)和母親、妹妹涉嫌詐領助理費遭起訴。(圖/翻攝自朱珍瑤臉書)
桃園地檢署起訴指出,朱珍瑤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擔任第2屆桃園市議會議員,並於111年12月25日起續任第3屆桃園市議員,僱用母親和胞妹為公費助理。
起訴書指出,朱珍瑤、母親、胞妹等人於108年間涉嫌指示李姓女子申辦銀行帳戶,由朱母保管李女存摺與證件,由朱珍瑤指示胞妹向桃園市議會申請李女的公費助理補助,再把助理費等款項挪作己用。
檢方統計,朱珍瑤等人涉嫌詐得助理費共計新台幣17萬7278元,日前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等提起公訴。
另一方面,檢方另查出朱珍瑤涉嫌自107年12月25日起,於擔任第2屆桃園市議員任內,藉由丈夫、母親、胞妹等人名義詐領助理費235萬9576元。
檢方認定,朱珍瑤等人詐領助理費235萬9576元部分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並依職權送台灣高等檢察署再議。高檢署認為,檢察官偵查完備,以再議無理由,依法駁回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