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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三讀 公務員虛偽陳述最高關1年、罰20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會今(28)日繼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條文後,今晚也通過《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為2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院會今晚繼續挑燈夜戰,經過表決三讀通過由國民黨團和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藐視國會罪篇名,並增訂第141之一條,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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