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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帶幼女援交…恩客完事後意猶未盡 換侵犯她女兒!還寫悔過書博同情

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媽媽去援交帶上女兒,女兒卻慘遭恩客猥褻。(示意圖/Pixabay)

▲媽媽去援交帶上女兒,女兒卻慘遭恩客猥褻。(示意圖/Pixabay)

彰化一名媽媽小美(化名)為了糊口,靠援交維生,某次跟張姓男子搭上線,兩人相約性交易,但交易過程,小美都帶著未成年女兒小玉(化名)前往;雙方完成性交易後,張男意猶未盡,竟把色慾轉向小玉,二度對她襲胸襲臀還強吻。事後小美報警提告,一審張男遭判刑,事後悔過寫自白書悲慘身世,二審法官改判緩刑。

張男上網找援交跟小美搭上線,小美為了赴約,騎車載著未滿14歲的女兒小玉到彰化某家連鎖超商與張男碰面。接著,雙方午夜搭乘計程車到台中汽車旅館開房,張男跟小美性交易完成後,竟親吻小玉還摸胸、屁股及大腿。

當晚,退房之後,張男與母女兩人搭車離開,抵達住處後,張又趁小玉還沒下車,二度對他伸出鹹豬手,再度襲胸親吻,猥褻得逞。

事後小美不滿,認為女兒被侵犯,報警並對張男提告;警詢、偵訊、審理時,張都坦承犯行。事後張男與小玉家屬達成調解,不過,一審法院依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他1年6個月有期徒刑。

事後張男不服,提起上訴,他認為自己無前科,素行良好,也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對方也同意給予緩刑,也持續賠償還款。在自白悔過書中更提及,他從小家貧不能升學,靠工地打工賺錢,還因工傷,右半邊手腳萎縮,行動不便,交不到女友,也交友困難,內心十分自卑不平,才會犯錯。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張男確實有積極彌補,所犯行為造成的損害,也努力徵得對方諒解,堪認無再犯之虞,改判緩刑5年,並依約調解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須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8場法治教育,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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