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18)日初審通過《停車場法》修正草案,駕駛人若佔用停車場內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停車場經營業者應通報主管機關,否則將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駕駛人則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停車場法》修正草案。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交通委員會今日修正《停車場法》,規定停車場業者,需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遭佔用時,主動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未通報者主管機關將要求限期改善,若仍未改善,將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至於駕駛人若佔用專用停車位,包括身心障礙者專用、母嬰親子專用、卸貨專用、臨停專用等等,將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