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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罰300萬元、解職胡亦嘉 街口投信興訟敗訴

金管會109年間認定街口投信有誤導投資人相信保證獲利等情,開罰300萬元,並令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的董事職務。街口投信興訟,法院今認定金管會處分無誤,判決駁回。可上訴。

胡亦嘉109年遭金管會處分解除街口投信董事職務。(圖/中央社)

▲胡亦嘉109年遭金管會處分解除街口投信董事職務。(圖/中央社)

全案緣於,上線的「街口託付寶」主打民眾把錢放進託付寶,如同投資人購買街口投信發行的「街口多重資產基金」,預期年化增長率可達1.2%至2.5%,且還可隨時提領,引發諸多爭議,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紅線。

金管會於民國109年間做出處分,認為街口投信有以下重大缺失,包括廣告文宣使人誤信保證獲利及宣稱可快速買回,且未經內部簽核及董事會決議,即與他人合作提供基金墊款服務,提供給金管會的文件有未據實陳述及隱匿情形,且由胡亦嘉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追募街口布蘭特原油正2期貨ETF,未公平對待投資人等。

金管會認為街口投信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有礙公司健全經營,因此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作出處分並要求改善。

針對街口投信公司,金管會祭出罰鍰新台幣300萬元,予以警告處分、並限制公司不得受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所經理的「街口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也要求公司需對改善後的內部控制環境及執行情形出具會計師(不可委託財報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專案審查報告。

在人員方面,金管會命令,解除街口投信董事胡亦嘉職務,並停止莊姓前總經理一個月業務執行。

街口投信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以及確認部分原處分違法,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今天認定,金管會原處分並無違誤,開罰及命令有理,街口投信主張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1130530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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